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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

1999-06-1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通知说,近年来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仍存在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非法集资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

通知首先要求各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通知强调,城市、村庄、集镇建设一律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要统一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闲置土地未被充分利用的地区,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农村居民点要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乡镇企业用地要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范围。

通知同时要求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农林项目开发存在的问题,通知指出,农林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权属和地类必须经过严格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严禁改变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的农林用途搞别墅、度假屋、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

通知强调,要强化开发用地的监管,禁止利用土地开发进行非法集资。农林开发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明确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分割转让、转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在交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前期开发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或承包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原出租或发包方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转包、分包。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土地开发、土地转让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加强对开发企业的工商管理,严格核定开发企业经营范围。通知还强调要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

通知最后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当地土地转让、炒卖土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和农民集体土地非法交易的行为。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对现有各种以“果园”、“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的开发项目也要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在清理规范之前,各地要立即停止各类“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等开发项目和用地的审批。要通过完善举报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及时查处炒卖土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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